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,被告人宋某严明在云南省嵩明县九次实施盗窃犯罪,共窃取九辆二轮摩托车,价值人平易近币19981元(币种下同)。被告人罗某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、代为发卖此中六辆二轮摩托车,价值11245元。云南省嵩明县于2013年6月3日做出(2013)嵩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宋某严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元;二、被告人罗某礼犯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七千元。被告人宋某严、罗某礼以量刑过沉为由提出上诉。同时,云南省嵩明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提出抗诉,认为原判合用法令错致量刑失衡。次要来由:(1)对相关司释的理解和合用呈现误差,罗某礼收购六辆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不克不及认定为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“情节严沉”。(2)原判对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的量刑沉于上逛盗窃罪的量刑,导致量刑不服衡。实施盗窃罪的宋某严无论是犯罪次数仍是犯罪数额都高于实施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的罗某礼,而对宋某严判处的科罚却轻于对罗某礼判处的科罚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于2014年8月12日做出(2013)昆刑抗字第29号刑事判决:维持对上诉人宋某严的量刑;以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改判上诉人罗某礼有期徒刑一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七千元。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掩饰、坦白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了两档刑:对根基犯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惩罚金”;对情节严沉的,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”。就涉及灵活车的掩饰、坦白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“情节严沉”的认定尺度,《最高、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取盗窃、掳掠、诈骗、掠取灵活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》(法释〔2007〕11号,以下简称《涉盗抢灵活车注释》)第一条第二款,明知是盗窃、掳掠、诈骗、掠取的灵活车,实施的响应掩饰、坦白行为涉及“灵活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‘情节严沉’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。”本案的争议核心为:被告人罗某礼实施的掩饰、坦白犯罪所得行为能否属于上述中的“情节严沉”。就本案而言,对于“情节严沉”的认定及罗某礼的量刑该当进行系统性把握。其一,凡是而言,正在犯罪数额等情节相其时,坦白犯罪所获咎判处的科罚该当轻于盗窃罪等上逛犯罪。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等下逛犯罪对上逛犯罪有依靠性,没有上逛犯罪不法取得的财物,就没有下逛犯罪;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并未间接被害人财富,取间接被害人财富的上逛犯罪比拟,正在社会风险程度方面相对较轻。本案中,被告人宋某严盗窃了九辆共计价值19981元的二轮摩托车,一审法院依法对其正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。而被告人罗某礼系宋某严盗窃犯罪的下逛犯罪,罗某礼收购、共六辆价值11245元,其行为从性质、情节、社会风险程度看,对犯盗窃罪的宋某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对犯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的罗某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量刑较着失衡,有违刑相顺应准绳。其二,不克不及仅从数量上把握,还该当连系全案情节,分析考虑其取“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”这一并列尺度能否具有相当性。具体而言,《涉盗抢灵活车注释》所并列的“灵活车五辆以上”和“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”两种景象,是从分歧维度对犯罪的社会风险程度予以评价:前者次要考量的是犯为次数、被害人数量;后者次要考量的是所涉灵活车的价值总额。按照刑相顺应准绳及系统性注释道理,该两种并列景象所涉行为的社会风险程度该当具有相当性。申言之,正在合用“五辆以上”这一尺度时,不该仅从数量上把握,还应要求该五辆以上灵活车价值总额大体达到五十万元,而不克不及过度低于五十万元。本案中,被告人罗某礼收购、代为发卖案涉六辆摩托车,虽然正在赃物数量上曾经合适《涉盗抢灵活车注释》第一条第二款关于“灵活车五辆以上”这一“情节严沉”认定尺度,但其价值远低于五十万元,若认定为掩饰、坦白犯罪所获咎的“情节严沉”,将导致上下逛犯罪的处置较着不协调。2。对于《最高、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取盗窃、掳掠、诈骗、掠取灵活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》(法释〔2007〕11号)第一条第二款“灵活车五辆以上”或者“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”的,该当进行系统把握,即两种景象所涉行为的社会风险程度应具有相当性。涉及灵活车数量正在五辆以上,但价值总额远低于五十万元的,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“情节严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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